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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簡易程序適用上,不管哪個基層院,探索和制定簡易程序案件辦理規則的時候,既要規定一個基本的辦案模式,確保案件辦理的規範化,又要預留一定的空間
  □李領臣
  簡易程序是當代司法公正內涵不斷擴張、刑事案件逐年上升、司法資源相對短缺之間相互矛盾的產物,是司法公正和效率相互妥協的結果。刑事訴訟法修改擴大了簡易程序的適用範圍,有利於提升司法效率,同時檢察機關應當出庭支持簡易程序案件公訴,著眼於司法公平的價值,使簡易程序更加符合訴訟規律。
  簡易程序改革對檢察機關提出了新的挑戰,即如何面對出庭任務的劇增。為有效應對挑戰,檢察機關必須在簡易程序的“簡”上下功夫,進而減少工作量,提升訴訟效率。治病與簡易程序本是風牛馬不相及的事情,但是細心思考起來,兩者卻有很多相通之處,治病對簡易程序的改革頗有借鑒意義。
  治病關鍵要治好病,因而結果相對於過程來說更重要,不管白貓黑貓逮著老鼠就是好貓,不管怎麼治的,只要能治好,那就皆大歡喜。但醫療需求日益增長而醫療資源有限,合理配置醫療資源,改進醫療機制,加速醫療效率,優化醫療過程日益重要。然而,過分壓縮治病過程,不能保證應有的時間,便很難保障良好的結果,故始終面對著追求良好結果和加快治療過程的矛盾。
  簡易程序也面臨一個兩難的問題,要平衡和協調公正和效率之間的矛盾,公正強調的是案件判決結果,而效率強調的是訴訟過程。為了實現案件的繁簡分流、提升辦案效率,簡易程序以簡化甚至省略被告人某些程序性權利為代價來換取訴訟的快捷,往往在一定程度上犧牲了公正。公正是根本的,而結果的公正需要過程來保障,決不能只為了效率而縮減過程進而減損公正。
  治病難不是一日之難,醫患關係緊張不是一日緊張,固有各種原因,但與醫患得不到足夠的交流、患者看病看得不明不白有很大關係。簡易程序中被告人也存在這樣一個問題,犯事了,在審判前也經歷了不少程序,但有不少被告人可能還不明確究竟犯了什麼罪,要判什麼樣的刑罰。
  刑事案件中由律師擔任辯護人的比較少,簡易程序中更是如此。很多被告人不知如何保護自己,也沒能力和條件保護自己。判前無數個日日夜夜的等待、煎熬與思考,不能一律以十幾分鐘的快捷庭審予以回應。庭審應讓被告人明白其犯了什麼罪,應判處什麼樣的刑罰及其理由,讓其對結果和理由明明白白,起到釋疑解惑的作用,讓正義以看得見的方式實現。故簡易案件庭審的簡化限度應該建立在被告人清楚其刑罰及理由的基礎上方能簡化,才不會減損基本的正義。
  同樣一個癥狀,可能是不同的病;同樣是一個病,可能治療方法不一樣,可謂病有千差萬別,治病一樣隨之而變,予以辯證施治。如果固守一種方法、一種模式,輕者會延誤治療,重則會禍害生命。
  修改後刑訴法規定,只要案件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被告人對承認自己所犯罪行,對指控的犯罪事實沒有異議的,且被告人對適用簡易程序沒有異議,就可以適用簡易程序。相對於1996年刑訴法,大大擴大了簡易程序案件的適用範圍。適用簡易程序的案件也將會千差萬別,故簡易程序庭審不能千篇一律僵化對待,而應具體案件具體對待。被告人對指控的犯罪事實沒有爭議,此為簡易程序案件的共性,但也會呈現出不同的個性,如對具體定性和量刑,不同案件是否有爭議以及爭議有多大,可能會呈現出不同的特征。定罪與量刑對被告人利益有切實的影響,對定罪量刑有爭議的與沒有爭議的同樣都適用簡易程序,但是簡易程序的繁簡應該有所區別。
  因此,在簡易程序適用上,不管哪個基層院,探索和制定簡易程序案件辦理規則的時候,既要規定一個基本的辦案模式,確保案件辦理的規範化,又要預留一定的空間,不能忽視案件的個性,防止僵化,損害被告人正當的權益。
  (作者單位:安徽省人民檢察院)
  (原標題:簡易程序庭審不能千篇一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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